《表4-3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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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适用《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图表编号 | XD00195638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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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0.28 |
作者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
绘制单位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