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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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挂靠经营模式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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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背景下,需要大量经济主体的参与和推动。民法典通过将民事主体法律化,要求其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赋予其特定的资格和权利,从而实现市场的有序化和规范化。但经济生活的极端复杂性,使得法律难以对各类民事主体的范围作出清晰界定,挂靠经营就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种“资格借用”现象,其形成的直接原因是体制转型时期法律和政策对不同的经济主体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迫使一些个体或私营企业寻找法律的空缺,以“找婆家”的形式为自己赢得更多的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船舶挂靠的出现亦是如此。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为了扭亏为盈,将企业所有的船舶出售给员工,虽然这些船舶在出售后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实际运营时仍然采用公司的名义。这样一方面达到了为企业融资的目的,解决了转型时期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充分调动了员工生产积极性,大幅度提高了船舶经营的效益。[2]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现已失效)明确规定了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该条例在1997年、2008年两次修订后,仍然坚持对水路运输的营运资质进行审批。201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年第一次修订,2017年第二次修订),更加提高了个人水路运输市场的准入门槛,一般情况下只允许企业法人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才能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虽然规定个人可以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但在航道选择、经营范围、船舶吨位、船舶检验登记、船龄及船型技术标准、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均有严格限制。因此,个人若想参与激烈的航运市场竞争,就不得不挂靠有资质的企业。[3]另外,2013年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出租、出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罚则,严重的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件。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条件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