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执行备忘录》惩戒措施类型化》

《表1《执行备忘录》惩戒措施类型化》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论失信联合惩戒的合法性及其补强——以《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样本的分析》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就外观特征而言,失信联合惩戒在法律性质上显然难以被一概而论。既有研究中关于失信联合惩戒的法律性质存在多种不同观点,较为盛行的观点是“行政处罚说”。如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将公民列入“黑名单”,只要是以公民违法为前提,并直接导致公民声誉、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限制或剥夺的,就是一种行政处罚”。31然而,上文梳理的纷繁复杂的惩戒措施单在外观特征上,就始终有行政处罚之外其他性质行政行为的影子,“行政处罚说”有失全面。更为重要的是,失信联合惩戒在应然上系对既有法规范中“联合惩戒”条款之激活,其“对人不对事”之特质与行政处罚亦有本质区别,即便是外观特征与行政处罚相似的决定类惩戒亦如此。“行政处罚说”是单一性质说,与之相对应的则应是“分类说”,其认为失信“联合惩戒是由多重行政行为叠加而成的制度整体,在不同的行政事项中可能呈现出不同形式的行政行为,其法律授权亦因之而有所不同”32。“分类说”单在外观特征上将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划归为不同性质行政行为的做法虽有失偏颇,如行政处罚类惩戒在性质上是否为行政处罚本身尚有讨论余地,但其意义在于,可借此明晰相应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在形式上是否以及需要何种层级的法律规范性进行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