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控制模式的多样性及其在高等教育领域的适用》
如表3所示,在高等教育领域,混合式治理的突出表现是立法、“软法律”或非立法性规则;大学排名;拨款机制;生源竞争;同行评议;专家参与;学术自我规制以及配额或者指标等不同类型控制机制的复杂组合与优势互补。[35]在欧陆国家,混合式治理更加突出科层对竞争、社群与设计等其他新型控制机制的统合与系统设计。例如,随着大学获得战略规划与创业能力,我们可以观察到法国正在向英美市场模式(基于绩效的资助)趋同。但是,按照法国以国家为中心的传统,改革进程仍然是由国家驱动的。同时,法国高等教育系统还呈现出强烈的教学和研究相结合的洪堡模式特征。更多的“洪堡”、更多的市场乃至更多的国家,成为当前欧陆国家高等教育监管的迷思。[36]实际上,“如果将高等教育法作总体观察,且不局限于法律规定,而是将契约或行政协定纳入观察的话,学术法领域采取了许多非常不同的且富有多样性的管制方式。在行政管制领域曾有过的理论上的探讨,在这些领域中早已有实践的经验:有程序法、组织法、财政与预算法的连结,有公法与私法的连结”[37]。在英美国家,这种混合型控制则更多地表现为独立监管机构自身监管风格的转变。实际上,在治理时代,两种传统的高等教育系统分别开启了从高权管制与远距离监督向“精明监管”的变革之路。“精明监管”的核心要义,恰恰在于对不同治理机制的灵活使用与优化组合,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政策设计能力的提升与高等教育监管水平的科学界定。
图表编号 | XD00193689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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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2.01 |
作者 | 姚荣 |
绘制单位 | 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