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际法院迄今涉及强行法规则的案件[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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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对强行法的发展:规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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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1969年之前,国际法院并没有认定或适用过强行法规则,但强行法这一概念显然也在其关注范围之内。[12]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国际法院已经提及强行法———当然,国际法院在此是“既不试图讨论强行法问题,更不想就该问题作出任何论断”[13],由此亦可看出,国际法院在面对强行法这一“新生事物”时是极其谨慎的。[14]在1969年《条约法公约》通过之后,迄今国际法院也仅在15个案件的判决或咨询意见中涉及相关强行法规则,具体内容详见表1。此外,在这里还有必要先作一下特别说明,即本文在考察国际法院涉及的强行法规则时,将与“对一切义务”(obligations erga omnes,有时也被译作“对世义务”“对所有人义务”)相关的规则也纳入考察范围;这是因为,虽然“对一切义务”与强行法在国际法上是两个概念,但这两者显然是紧密相关的,[15]包括特别报告员特拉迪教授在内的很多国际法学者都赞同这一点,并认为“强行法涉及规则的内容,‘对一切义务’指明规则的适用对象,并且是适用强行法的一种结果”[16],简而言之,尽管并非所有的“对一切义务”都构成强行法,但强行法规则都具有“对一切义务”的性质,而且,国际法院涉及的“对一切义务”规则大部分又被其进一步认定为强行法———这一点会在下文展开论述,因此,本文把“对一切义务”纳入考察范围是基于法理和实践的现实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