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民国时期新会县部分商铺铺底顶手、年租金和商铺卖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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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新会县商铺铺底权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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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刘觉生告聂宝华交铺偿租及涂销土地登记案》,1948年10月12日,001-A1.008-227,广东江门市新会区档案局藏民国新会县法院民事档案(下同);《刘莫氏与欧阳牛请求交铺上诉案》,1946年5月2日,001-A1.008-271;《刘英氏与欧阳牛请求交铺案》,1946年2月18日,001-A

从相关档案资料来看,民国时期新会县商铺铺底顶手交易频繁。当拥有铺底权的铺客歇业或者志图别业时,理论上业主此时有取铺的权利,但由于铺客耗费巨资从而取得铺底,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往往采取私自出顶铺底的策略,相沿而成为惯例,遂使得业主极难取回商铺。从相关档案资料来看,承顶人与出顶人之间一般会订立书面的契约,习惯上称之为“顶帖”。如在1943年刘强学与区维新租赁事件案中,被告区维新为证明自己有铺底权利,称自己“曾自资改建,有建筑单、上盖执照、上手顶帖存据。”(4)下手铺客通过向上手铺客支付一笔费用也就是所谓的“铺底顶手费”,从而取得铺位以及永远租赁经营的权利。“大凡各店所得铺位多系承顶而来,顶手之多寡恒视地点之旺淡以为差,入铺之后复有装修添筹费连同顶手之项成为铺底”(5),也就是说铺底顶手价格的构成实际上包括铺客向上手铺客支付的顶手费以及铺客对于该商铺的装修建筑费这两部分。顶手费的高低与上手铺客对该铺建筑装修投入的多少以及商铺的位置都有密切的关系。这其中关系不难理解,为了挽回损失,上手铺客对商铺建筑装修的投入自然会设法向下手铺客取还,而商铺的位置更是铺底价值溢价的重要因素,“凡铺底不值顶价者,皆籍词顶受铺位,成为永赁权让渡之代价。”(6)这也就解释了为何“顶手之多寡恒视地点旺淡以为差”。如非优良的铺位,下手铺客也无必要耗费大额的铺底顶手费来承顶。铺客在承顶之后为营业需要也经常会进行装修改造,加上已付的顶手费共同构成了该商铺铺底顶手费的总价额。民国新会法院民事档案中发现有不少涉及铺底纠纷的案件,搜集其中部分商铺铺底顶手价额信息整理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