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立案前后可适用措施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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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调查程序分置及结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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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措施”这一名称上,应当将政务违纪违法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相区分,以免在实践中带来刑事诉讼法上相关规定不适用的法律规避行为[24]。调查措施是监察委员会行使调查权的重要方式,目的是查明特定对象违反监察法或刑法的事实。在这一目的指引之下的程序起点就是通过调查措施查证问题线索所反映的情况[2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第四章监察权限中规定了包括谈话、询问、讯问等在内的15种调查措施。如果以立案作为分界点,将监察调查程序分为立案前和立案后两个阶段,从可适用的措施种类来看,会形成如下分布(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