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固定效应模型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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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缓释”了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成本吗——基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实证检验》
注:括号内为基于行业聚类稳健标准误的t统计量,***、**和*分别表示1%、5%和10%水平下显著,下表同。
“信用利差1”采用国债到期收益率作为无风险利率的代理变量,然而市场上常见的无风险利率还包括央行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王雄元等(2015)采用央行存贷款基准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的代理变量[20],沈红波和廖冠民(2014)采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的代理变量[23]。由于央行存贷款基准利率在2015年11月后一直未做出调整,很难真实反映市场的无风险报酬,因此本文使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无风险利率的代理变量测算“信用利差2”,用其替代“信用利差1”进行稳健性检验(见表2),“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回归系数依然显著为负。
图表编号 | XD00190783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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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1.01 |
作者 | 周先平、向古月、刘仁芳 |
绘制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重庆工商大学学术期刊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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