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考察企业所有制的异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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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城市和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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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结果如表6所示。同时控制三种固定效应后,双重差分项系数在非国有企业子样本对应的第(1)、(5)列中显著为正;此外,在国有企业子样本中,双重差分项系数仅在第(4)列中显著。这表明,低碳试点政策对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确实存在企业所有制属性层面的异质性,低碳城市试点政策能够更加显著地促进非国有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且作用方向为绿色实用新型专利;而对于国有企业,试点政策的绿色技术创新效应在整体层面并不显著,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其发明型绿色专利的申请。可能的原因如前所述,国有企业存在更强的路径依赖效应,且因其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责任,普遍受到更弱的环境规制约束。这与任胜钢等(2019)、韩超和桑瑞聪(2018)等研究结论具有一致性。任胜钢等(2019)发现排污权交易制度对非国有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作用大于国有企业。而韩超和桑瑞聪(2018)发现,国有企业因其自身的政治势力可以降低规制带来的压力,因此,在面临环境规制约束时产品向清洁方向转换的积极性更弱。至此,假说3得到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