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1998年珠三角地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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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广东村民自治的实践探索及经验启示》
广东农村管理区体制是为了有效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有其历史合理性因素,但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病,如存在着党政职能不分、以党代政问题;这种体制是人民公社时期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的承袭或变形,难以适应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的管理需要;与国家提出的村民自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背道而驰,设置也存在合法性困境。1998年,全国人大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决心更为坚决,给广东的管理区体制带来更大的制度压力,管理区办事处模式改革势在必行。
图表编号 | XD0018965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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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9.15 |
作者 | 于群、唐志勇 |
绘制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社会科学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