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大湾区内城市间的合作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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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广东在粤港澳法律合作中的实践创新与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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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与港澳特区政府及其部门签署府际协议外,广东省管辖的地方行政区域亦与港澳签订双边协议或者建立官方合作机制(见上页表1),不同于已有官方层面间的双边合作,《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均以单边立法模式在审判、仲裁等领域与港澳合作,进一步拓宽粤港澳合作和交流的深度与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