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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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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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问题外,司法实践中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确立的类型化的标准往往与对特定时期某种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具体政策结合、交织在一起,标准甚至可能成为政策的附属品,政策极有可能取代司法解释确立的标准成为实际适用的依据。以因非法集资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为例,此类案件是现阶段常见的刑民交叉案件。从类型化的角度看,非法集资类犯罪引发的刑事案件的审查对象与民间借贷民事案件的审理对象并不相同,但是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审理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发现民间借贷类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驳回起诉。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并在刑事诉讼中通过追赃、退赔制度对被害人的民事权利进行救济。司法解释确定的这一审理思路本质上不同于“类型化”的思路。造成实践背离司法解释的初衷的原因是,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策指引下,过分强调对于受害人平等受偿权的保护。认为如果允许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则可能出现司法机关相互推诿,受害人的权利难以顺利得到救济,从而制造不稳定的因素。这种认识忽视了民事诉讼程序已经通过参与分配制度考虑到了平等保护权利主体的利益问题,而且就民事权利的保护而言,民事诉讼程序显然较刑事诉讼程序能够提供更加专业和全面的权利救济手段。基于维稳政策的考虑而放弃对于类型化思路的坚持,更易加剧实务中的混乱。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