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请托关系之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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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关系之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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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形态多样,如何建构其类型以明晰其法律适用,殊为重要。有的请托涉及刑事犯罪,故有裁判认为请托不应由民法规制(见表2)。因此,请托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管辖范畴,民法规制请托之必要性与可行性尚待深究。即使请托关系确属民事纠纷,请托应为何种法律关系,是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抑或物权保护纠纷?如为合同纠纷,则应为委托合同、民间借贷合同还是居间合同尚有分歧(见表1)。对于请托效力认定以及裁判规范,缺乏统一标准(见表2、表3)。此外,对请托费用之归属亦属裁判之焦点疑难问题(见表4)。从学说上看,学者对请托及其民事规制未有专门著作或者文章论证。谢红星、周永坤、孙旭等虽对请托已有研究,但均局限于汉唐明清等前朝请托问题,基于比较法、立法论角度并未解决当下司法实践问题。(1)关注“高考移民”(2)“借名买房”(3)问题的文章数量虽多,但鲜有注意背后请托行为之效力的研究。从比较法上看,我国台湾地区多以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予以规制,(4)但我国大陆民法对于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并未有明文规定,如加以适用,是否妥适,仍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