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案例城市/地区公共自行车服务供给诊断》

《表2 案例城市/地区公共自行车服务供给诊断》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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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服务民营化供给及政府监管对策——以公共自行车服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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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萨瓦斯民营化理论”并结合案例的实际情况,可将公共自行车民营化供给划分为“合同承包”“政府补助”和“纯民营”三种形式。合同承包是指政府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根据设定的合同义务而提供公共服务。在这种形式下,政府负责制定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标准并出资购买服务,而其他组织或个人负责根据合同提供服务。该形式中合同双方能够共担融资风险与责任,共享收益,互相弥补双方开展活动和利用资源时的不足[27-28]。政府补助是指政府选择特定的营利或非营利组织机构作为生产者,并向其直接或间接提供补贴促进公共服务生产。在该形式下,政府通过提供补助来安排服务生产,补助通常包括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相关支持性政策。纯民营是指服务完全由市场提供,政府较少或不介入其运作发展。在该形式下,公共服务的运作管理权通常属于私营企业,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需要私营企业独立开展,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其提供服务的主要动力。由于政府没有直接的项目资金投入,因此在项目的前期需要企业投入大量建设和运营资金,后期需通过消费者使用付费的方式收回部分成本,投资、运营以及收益风险均由企业独立承担。根据上述三种形式划分,本文分别从授权、融资、执行、绩效评价与监管四个方面,对案例城市/地区的公共自行车服务供给现状进行了诊断分析(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