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建筑类”“知识产权”“司法会计与资产评估”管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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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鉴定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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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我国完全依赖分散在各专业领域的行业组织进行司法鉴定行业管理不具有可行性,对“其他类”鉴定的管理需要行政手段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在行政机关监督下,由行业协会直接管理。即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制度建设方面,需要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予以协商,由行政机关统一规定;在监督鉴定活动和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由行业协会负责对“其他类”鉴定活动的日常监督,必要时由行政机关通过立法或者行政手段加强对鉴定活动的监管;对于相关行业制定的鉴定标准需要通过立法或者行政手段予以及时明确和统一(可以选择行业内相对成熟和科学的标准并迅速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