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关于寺庙的部分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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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喀尔喀蒙古社会制度透视——以《桦树皮律令》为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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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一个国家是不以宗教为基础便能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在各个国家起源的时候,宗教就是用来作为政治的工具。宗教作为一支不容忽视的社会力量在喀尔喀社会占有一席之地,它属于喀尔喀社会的特殊阶层,喇嘛的地位较高,甚至与诺颜相提并论。喇嘛行使,平民需要给够一定数量的驿马、汤羊;班第的地位高于平民,平民若击打班第将受到一定惩罚,律令给予寺院和喇嘛最大的保护,连“汗”都不能冒犯寺庙,由于这个阶层不从事生产,其生产生活由平民负担,还有专门供奉寺庙的俗人集团———“苏木沁”,具体如表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