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新型用工劳动关系侵权责任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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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用工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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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通过比较相似案例,不难发现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及侵权责任纠纷时具有不同的倾向性。如表4中列举的“张勇诉北京亿心宜行劳动争议案”当中,法院在判定无劳动关系时主要基于代驾司机在工作过程中较为灵活,可自主选择服务时间;但在表5的两起网约代驾司机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作出的裁量则主要是考虑到代驾司机须佩戴胸卡并着工作服,接受公司管理,且无法自行制定服务价格,其报酬主要来源于平台支付的薪金。用更低标准来判断侵权纠纷案件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具有合理基础,因为劳动者显然只有相较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更狭窄的回旋余地,对于平台企业补偿乃至公权力救济有更迫切的诉求。“劳弱资强”的力量对比态势难以改变,倾斜保护便是维护公平法价值的“门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