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大额持股披露规则变迁及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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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持股披露规则对敌意收购监管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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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立法的态度反反复复。我国证监会早在1993年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就规定了大额持股信息披露规则,此后出台的《证券法》对此进行了多次修改。《证券法》(2019)的四次审议稿对大额持股披露规则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从立法对披露报告期、禁止交易期限以及后续披露触发比例的多次修改可知,立法者对于大额持股披露制度到底应该放松还是收紧并未达成统一意见,时而反复,具体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