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第一个五年计划中确定的“156项”工程》
数据来源:根据董志凯(1999)整理得到。
1953年5月15日,中苏两国政府签订了《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发展中国国民经济的协定》,规定苏联将帮助中国兴建和改建91项工程;加上1950年已确定的50项和1954年10月赫鲁晓夫访华时增加的15项,共156项,列入“一五”计划;后经多次调整,确定154项,实际施工150项。[1]这些项目涵盖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化工、机械和军工等部门,具体项目数如表1所示。150项中有106个民用工业企业,布置在东北地区50个、中部地区32个;44个国防企业,布置在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35个。[2]
图表编号 | XD00180033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0.01.20 |
作者 | 倪月菊、纪石 |
绘制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