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1982-2015年青年人口的早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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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青年的职业、教育与婚姻变化特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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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对早婚的定义一般是指在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依据当地习俗举行婚礼,进而以夫妻名义进行共同生活和生产的行为。[9]因此,根据上述定义,结合历届全国人口调查资料中关于年龄的分组,本文分析的早婚率主要是指15-19岁年龄组中有配偶者占该年龄组总人口的比例。1982年青年人口的早婚率是25.93‰,1990年为31.66‰,1995年开始下降,到2000年下降到7.33‰,2005年又开始回升,到2015年上升到15.93‰(见表7)。根据前文定义,本文将15—19岁年龄组中有配偶者视为早婚青年,在早婚青年中,男女比例差距悬殊,从1982年到2010年,早婚青年中女性所占比例均高于70%,2015年略有下降,但也高达69.02%,女性青年较男性青年更容易发生早婚现象,究其原因,这与女性青年的生理特点(容易未婚先育)、家庭地位的底下、性早熟和性观念的开放、不成熟的婚恋观、父母的重男轻女观念、高额彩礼的诱惑等因素不无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