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低保与负所得税两种制度下补贴额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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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所得税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可行性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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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显示了低保制度和负所得税制度下的居民最终可支配收入对比情况。按照我国2010年价格水平每人每年2300元的现行农村贫困标准,将贫困居民的收入分成十个区间,用各区间段的中位数代表该区间的居民实际收入,分别利用公式(1)(2)(3)(4)进行计算得出两种制度下的居民最终可支配收入,其中负所得税税率设定为50%(弗里德曼最初设定的税率为50%)。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在贫困线以下的各个收入水平的居民可获得的负所得税额均大于最低生活保障额。因此,在目前我国扶贫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的情况下我国各级财政支出面临着更大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