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2015年贸易法》下的美国财政部新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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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汇率章节述评——以“汇率操纵”问题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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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美国财政部2019年5月《美国主要贸易伙伴的宏观经济政策与外汇政策》报告

如上所述,相较于《1988年贸易法》,《2015年贸易法》在“汇率操纵”认定特别是其法律后果方面表现出更加咄咄逼人的单边主义色彩。这种态势可以溯源至21世纪初,当时在中国对美贸易顺差持续增长的背景下,“汇率操纵”话题迅速升温。早在2003年,反华急先锋、民主党参议员查尔斯·舒默(Charles Schumer)就在美国参议院提出所谓“舒默法案”,其核心内容是中国如果不在六个月内调整人民币汇率,美国就将对所有进口的中国商品加征27.5%的惩罚性关税。在共和党参议员林赛·格雷厄姆(Lindsey Graham)加入后,该法案更名为“舒默—格雷厄姆法案”,并在2005年4月进入参议院实质表决议程。尽管由于种种原因(包括人民币汇率改革启动),舒默和格雷厄姆其后宣布放弃对该法案进行的正式表决,但美国国会针对人民币汇率的立法冲动并未消除,新版本的“舒默—格雷厄姆法案”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很快卷土重来。例如,美国参议院于2011年通过《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要求美国政府对存在所谓“根本性汇率失调”的国家优先采取行动。从该法案对“优先行动”(priority action)的描述来看,与《2015年贸易法》第701节如出一辙。(1)尽管该法案最终未能成为立法,但在第701节中不难看到它的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