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考虑收入占比情况下生产安置人口计算差异》

《表1 考虑收入占比情况下生产安置人口计算差异》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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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中生产安置人口问题浅析——以江苏省M河道工程项目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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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江苏省M河道工程移民安置项目中,对某一村民小组,在总耕(园)地面积、征收耕(园)地面积与总人口3个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江苏省河道工程生产安置人口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的生产安置人口为25人,而在考虑了收入比重因素的情况下,生产安置人口应为50人(见表1),即:该村民小组100人全部以农业为生,1.67 hm2菜地被征收,需要安置25人,剩下5.00hm2旱坡地可供75人继续生存,但根据移民搬迁后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则,剩余5.00 hm2旱坡地只能保证(5.00×7.500)/0.751=50(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这意味着征收1.67hm2菜地需要进行生产安置的实际人口应为100-50=50(人)。对另一村民小组,在总耕(园)地面积、征收耕(园)地面积与总人口3个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江苏省河道工程生产安置人口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的生产安置人口为50人,根据菜地收入及人均纯收入可得菜地的实际供养人口为12/2.60=5(人),如果考虑到土地的供养能力,那么征收2.00 hm2的菜地需要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为(2.00/6.00)×5=2(人)(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