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与居民收入-地区分组》

《表7 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与居民收入-地区分组》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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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普惠金融与城乡居民收入——基于经济增长与创业行为的中介效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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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分析数字普惠金融对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影响的地区差异,我们将全国31个省份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其中东部地区包括辽宁、河北、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及海南11个省份;中部地区包括山西、河南、安徽、湖北、湖南、黑龙江、吉林及江西8个省份;西部地区包括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内蒙古、新疆、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广西及西藏12个省份)进行分样本检验。表7回归结果显示,数字普惠金融总指数分别对东部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影响系数(0.371,P值<0.01,模型27)、中部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影响系数(0.076 4,P值<0.01,模型28)、西部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影响系数(0.042 8,P值<0.01,模型29)均显著,说明数字普惠金融总指数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均有显著影响。我们还采用自抽样法(Bootstrap)进行组间系数差异检验,检验结果显示P值为0.000 0,说明东部地区影响系数大于中部和西部地区,表明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对东部地区居民收入的提升效果更大。可能的解释在于,数字普惠金融的作用发挥需要一个过程,一般而言,传统金融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网点覆盖面更广,因而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居民使用传统金融的频率更高。数字金融无法摆脱传统金融的积淀而独自生存(郑联盛,2014),进而导致东部居民对数字普惠金融的接受程度和使用程度要普遍高于中西部居民。郭峰和王瑶佩(2020)研究发现,传统金融的使用频率越高,使用数字金融服务的可能性就越大。此外,从统计数据来看,东部地区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始终处于全国领先地位,数字普惠金融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产生互补作用,进而对居民的收入产生更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