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2015年湄公河流域各国生态补偿优先等级评价》

《表4 2015年湄公河流域各国生态补偿优先等级评价》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湄公河流域生态系统服务与利益补偿机制》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注:ECPS为生态补偿优先级系数。当ECPS<1时,为“生态消费型”国家;当ECPS>1时,为“生态输出型”国家[34]。下标u代表单位面积。

通过生态补偿优先级评价能够初步判断湄公河流域内各国支付(或获得)生态补偿的优先次序,是确定全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基础[34]。本文选取2015年为现状年,对各国的ECPS进行了计算(表4):泰国和越南的GDPu要远大于柬埔寨、老挝和缅甸,说明泰国和越南在单位国土面积上产生的社会经济价值相对更高,其他3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而在NMVu上,柬埔寨、老挝和缅甸要略高于泰国和越南,说明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为整个流域贡献的生态系统服务要高于泰国和越南。特别是位于流域上游的缅甸和老挝,两国的ECPS值高于其他3国,且均大于1,为流域内的“生态输出型”国家,应优先获得生态补偿;而流域中下游的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属于“生态消费型”国家(ECPS<1),其中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好的泰国和越南,在经济发展中占用了湄公河流域大量的生态资源,这些资源开发和保护成本需要流域内的各国来共同承担,因此,泰国和越南应率先对上游的“生态输出型”国家进行生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