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中管企业领导腐败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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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视角下国有企业腐败治理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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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多起国有企业人员职务腐败犯罪案件来看,涉案罪名主要集中于贪污、受贿、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罪名,其作案所得大多用于投资营利或个人开支。从涉案环节来看,企业改制,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经营、资产管理,财务、资金管理、融资,人事安排等环节是腐败案件高发环节。参照中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等相关规定,国有企业腐败犯罪的主要形式包括:(1)人事方面的腐败,即行为人为获取晋升的机会而进行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2)行政方面的腐败,即企业人员利用职权之便,通过经营、投资、中介、兼职、受贿、索贿等各种形式谋取私利,致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失;违反决策程序或有关规定,在人事、采购、资产管理和项目安排等方面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使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3)财务方面的腐败,即行为人为获得不合法利益,利用所处的职位便利和掌握的职权,直接或间接影响财务收支活动的行为。从腐败的演化途径来看,这三种类型的腐败行为最终都演变为财务方面的腐败[3](P35),最终表现为挪用企业资产、收受回扣、收受贿赂、收款不入账、通过内幕交易取得信息租金、利用虚假发票套取现金、截留国有资产、不如实申报国有资产、披露虚假财务信息、财务报表造假、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市场投资等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查处了多名中管企业正职领导,其涉及的具体罪名如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