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一项在英国开展的早期教育研究知情同意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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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早期教育研究伦理规范的发展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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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尊重和维护研究对象的权益中,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被视为所有涉及人类的研究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研究者需要获取研究对象的知情同意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保护研究对象的利益,二是使研究者与研究对象建立并维持良好的关系。[24]莱文(Levine)进一步界定了知情同意所包含的六要素,即研究对象对研究目的和流程、所有可能的风险和好处、被选为参与者的原因、参与研究的可能方式、向研究者或第三方提问的权利,以及绝对自愿参与和随时终止参与研究的权利具有充分的理解。[25]表1列出了一项基于英国早期教育协会《伦理守则》和欧洲《早期教育研究人员的伦理纲要》开展的早期教育研究所收集的知情同意内容。[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