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6年湘江流域补偿标准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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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污染损失和逐级协商的生态补偿量化研究——以湘江流域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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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湘江流域生态环境是流域各市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但由于各市经济发展水平、用水量和用水效率存在差异,若采用统一的补偿标准,会造成补偿责任的均衡化,不利于流域上下游公平共享水资源。若补偿额度超过该地区支付能力,会造成该地通过浪费水资源、逃避污染控制等获取更高利益,不利于建立科学长效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是基于生态服务功能及支付意愿的一种调节政策,补偿时应将各市GDP与水质保持、水量供给等生态服务功能挂钩,结合使用各市GDP、用水量和用水效率进行调节。因此本文最终选取五个指标,其中用水效率参考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20],选取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进行表征。5个指标占总量比例的平均值即为补偿标准系数φ(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