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车辆检修周期(建标10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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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检修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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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104—20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高运量、大运量、中运量、钢轮钢轨系统的新建工程项目。市域轨道交通、有轨电车、跨座式单轨等轮轨系统,既有线的改造、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标准第8章“车辆基地及配套工程”中提出,车辆基地应包含车辆段、综合维修中心等设施,满足车辆日常维修、定修和架修业务。其中第68条规定车辆段的规模和设施应符合表2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