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警察机关对外职务协助》
警察机关协助其他行政机关达成行政目标,在整个过程中更应当强调辅助性地位。其他行政机关有采取措施的权限时,警察机关不得越俎代庖、越界处理,除非有急迫之情事或其他行政机关在事实或法律上无法处理时,警察机关基于补充性的地位,始得启动措施,排除妨害,维持治安。(6)2016年《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的第15条规定了警察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外部警务协助:“其他国家机关遇有妨碍其依法履行职责且自身不能排除的情形,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提供协助。除紧急情况外,请求协助的机关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不予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说明理由。”我国警察机关协助其他行政机关的规定,散见在各个部门法中。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53126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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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3.20 |
作者 | 郑琳 |
绘制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