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内主要社会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比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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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研究——基于两个典型案例的探索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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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支付是医疗保险管理和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是指医疗保险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在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后,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进行的补偿。目前,按照医疗服务发生与医疗费用补偿的先后顺序划分,国内外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预付制(pre-payment system)和后付制(post-payment system)。其中,预付制主要有总额预付制、按人头付费、按床位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后付制主要有按服务项目付费等。预付制优点在于可以有效的控制医疗费用,但是容易造成医疗服务质量的降低;后付制优点在于可以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但是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过度医疗。然而,有学者认为现行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混合的,兼具预付制和后付制的优点,称其为混合制医疗保险支付方式[1]。目前,我国探索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主要是以按病种付费(DRGs)为主,多种支付方式并行的混合式,充分发挥各种支付方式的组合优势。按病种付费(DRGs)是一种可以改变供需双方行为,既能把医疗费用的增长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又能激励卫生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效率,减少诱导需求,满足需方对卫生服务的需要,减少道德风险,促使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健康协调发展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2](见表1)。因此,按病种付费(DRGs)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成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