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稳健性检验: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技术密集型产品进口二元边际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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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技术密集型产品进口二元边际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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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为异方差稳健性标准误,“*”“**”“***”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内为检验统计量P值;{}内为Stock-Yogo检验10%水平上的临界值。

基准回归中,核心解释变量的计算利用韩玉雄和李怀祖(2005)的方法,然后参考许春明和单晓光(2008)衡量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此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用IPR2表示。IPR2的计算与IPR1类似,同样都纳入了立法与执法因素。区别在于对执法力度的测算,在原有4个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公众意识”这一新指标,即执法力度的得分等于5个指标得分之和除以5。其中,“社会公众意识”用“成人识字率”来度量:当“成人识字率”≥95%时,分值为1;当“成人识字率”<95%时,分值为实际比例除以95%,成人识字率的数据来源于《国际统计年鉴》。更换解释变量后的结果如表5中第(1)~(3)列所示。可以看出检验结果和基准回归结果并没有明显的差别,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技术密集型产品进口的扩展边际和进口贸易额的影响依旧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