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0 电力工程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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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防洪标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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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对于位于风暴潮影响严重的滨海和潮汐河口地区防护等级为I级的发电工程,防洪标准应不低于200年一遇。2.核电厂与核安全相关物项应按设计基准洪水校核。3.防护等级I、II级的电力工程的地表水岸边水泵房应按重现期1 000年一遇洪水校核,防护等级III级的应按重现期100年一遇

1)电力工程防洪标准可根据规划装机容量或电压等级统一划分为三个防护等级,见表10。考虑到发电、变电、输电共同构成电力工程的有机整体,对于同一防护等级,不同电力工程,防洪标准应取为一致。表10相比现行规范,仅对于输电工程和新能源工程,防洪标准有所提高,但工程造价不会有明显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