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电力工程以水库为水源地的水库等别和主要水工建筑物防洪标准》

《表8 电力工程以水库为水源地的水库等别和主要水工建筑物防洪标准》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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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与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洪标准关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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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当山区、丘陵区的水库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 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小于10 m时,其防洪标准宜按平原区、滨海区的规定确定。2.当平原区、滨海区的水库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 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10 m时,其防洪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区的规定确定

由于供水工程是火力发电厂、换流站的重要辅助生产工程,作为火力发电厂、换流站供水工程的水源应具有与其主体工程相应的防护等级。当供水工程的水源为水利水电工程时,可参照前文对于电力工程上游水利水电工程等别的分析结果,建议针对电力工程的防护等级I、II、III级,对应于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为II、III、IV等,即对于规划装机容量大于等于400 MW的大中型火力发电厂,供水保证率为97%,以水库、拦河水闸蓄水为水源时分别为II、III等。对于规划装机容量小于400 MW的中型和小型火力发电厂,供水保证率为97%或95%,水源取为IV等,见表8和表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