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0“RSTAs深度”对不同经济体组合服务增加值出口的阶段性影响:模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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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值视角下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对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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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L.2”“L.4”“L.6”“L.8”分别表示滞后2年、4年、6年、8年的具体条款承诺深度变量。

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间RSTAs具体条款自由化承诺的阶段性出口效应估计结果表明:(1)“最惠国待遇”对成员经济体增加值出口的影响相对有限,仅在实施6年后对最终品增加值出口有显著的积极影响,实施8年后对最终品增加值出口产生了显著的抑制作用;(2)“国民待遇”在RSTAs实施过程中对成员经济体间增加值出口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显著的抑制作用;(3)允许“非本地存在提供服务”在RSTAs实施2年后对外国增加值出口有显著的积极影响,实施4年后对成员经济体间增加值出口表现出显著的负面影响,实施6年后对中间品增加值出口有积极影响,实施8年后对最终品增加值出口有积极影响;(4)允许“自由人流动”在实施初期和实施6年后对成员经济体间增加值出口有显著的积极影响;(5)“审议条款”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对成员经济体增加值出口产生显著的影响。表10的结论从不同角度验证了表7~9相关估计结果的稳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