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浙江省重点行业污染源排放的VOCs捕集效率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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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管控的现状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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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收集设施不正常运行,VOCs捕集效率视为0;收集设施正常运行,与收集方式描述基本一致,但集气无法达到收集控制要求时,前3种按75%取值,后3种按照50%取值.

其实,表征局部收集有效性的重要参数之一是捕集效率.国家和地方标准对工业涂装和印刷等环节的捕集效率也有细致的规定,如汽车整车制造和卷材制造过程对VOCs的捕集效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木质家具制造、船舶制造、工程机械制造等VOCs的捕集效率则不低于80%.一些地区还基于不同行业或者不同排放规模提出了捕集效率和治理效率“双90%”或者“双75%”的要求,但是这种双效率的方式在具体执行中确实可能遇到较大困难,而且大部分法规没有给出具体的计算方法,不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排放量较大的企业来说,“双90%”意味着实际减排率仅为81%,要求偏低;但针对排放量较小的企业,“双90%”的要求甚至是“双75%”的要求都很难达到.实际上,捕集效率的判断也一直是执法的难点,不同地区或者不同行业给出了不同的方法.例如:(1)测定压力(或者真空度),如江苏省2015年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中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给出了“真空装载且保持真空度小于-0.37 k Pa、罐车与油气收集系统法兰硬管螺栓连接两种情况认定捕集效率为100%”的方法;(2)定性判断方法,如上海市2015—2017年陆续公布的石化行业、涂料油墨制造业、印刷业、汽车制造业(涂装)、船舶工业(涂装)及其他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的方法中,建议“全封闭式负压排风的捕集效率为95%,负压排风(偶有部分敞开)情况下捕集效率为75%,局部排风的捕集效率为40%”.浙江省在《重点行业VOCs污染排放源排放量计算方法》中基于定性和吸入风速相结合的方法给出了捕集效率的核算方法(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捕集效率90%对应的要求很难达到,而且表1中给出的关于控制风速的建议值与GB 37822—2019中要求的≥0.3 ms也有较大区别,即使达标,也不一定满足捕集效率的要求.为了更直观地反映车间无组织排放控制的效果,上海市率先在DB 31881—2015《涂料、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提出了厂区内NMHC监控限值(小时均值≤10mgm3)的要求,被GB 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引用,标准中增加了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不超过30 mgm3的要求,而且针对重点地区还将NMHC浓度小时均值、任意一次浓度值分别收严到6和20 mgm3.2017—2018年笔者对一些典型企业的监测结果显示,NMHC浓度小时均值基本上都能在10 mgm3以下,90%的NMHC浓度小时均值可以达到小于6 mgm3的水平;对于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来说,10%的数据可能超过30 mgm3,20%的数据可能超过20 mgm3.综上,该方法对于车间无组织排放有效性的监控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