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17年RCEP部分国家贸易加权平准关税税率》

《表2 2017年RCEP部分国家贸易加权平准关税税率》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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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签署及中国的策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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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WTO,转引自“六学者评‘RCEP’新进展”,金坚敏(日本富士通),“日本是否有意愿推动无印度参加RCEP15”。

第二,开放程度不够。RCEP成员方政治体制、经济结构和文化背景不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总体程度不高。以原产地规则为例,尽管RCEP已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RVC)、税目改变标准(CTC)和特定工序(SP)标准,但成员国之间税率差异大,存在着各种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如新西兰农产品贸易加权平准税率仅2.2%,同期的韩国高达79.3%,差别幅度大(如表2所示)。与此同时,RCEP成员方的诉求不同,相互让渡利益、共享一体化“红利”意愿不高,个别国家甚至有以拖待变想法。此外,RCEP域内国家的贸易与投资限制和关税壁垒依然存在,市场准入比较苛刻,对国内企业有各种的补贴和津贴,尤其是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障碍尚未根本性消除,与国际先进经贸规则有落差,不利于区域要素资源自由流动,进而提高区域发展的内生动力和经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