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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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政策演进、激励约束与效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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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的试点始于2008年。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央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4)。历年来政策目标如表2所示,可以发现,早期的政策目标中体现出了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的“双重目标”特点(2009、2011年),这一特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地方政府在资金使用方面弱化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用途,出现一些文献研究中提到的生态环境保护支出被挤占的现象(李国平,刘倩和张文彬,2014;李国平,汪海洲和刘倩,2014;何伟军,秦弢和安敏,2015)。之后年份的目标中更多地突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