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指标》

《表6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指标》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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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政策演进、激励约束与效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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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的变化如表6所示。2012年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不再将“基本公共服务”指标考虑进来,县域生态环境指标(EI)成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考核激励机制的核心依据(孔德帅,李铭硕和靳乐山,2017)。在生态环境指标部分,依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对2010年数据进行试点考核,对2011年之后的数据进行正式考核评价。自然生态指标包括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标;环境状况指标包括SO2排放强度、COD排放强度、固废排放强度、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指标。此后考核指标体系处于不断的调整丰富中,侧重点也有所变化,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号)考核评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包括,SO2、COD、氨氮、氮氧化物之和,调节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涵盖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补齐环境空气质量指标,新增土壤环境指标,并将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调整为监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