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区分资本公积来源的转增资本税政汇总表》

《表2 区分资本公积来源的转增资本税政汇总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分析》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区分不同来源下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税政归纳见表2。表2中的国税发[1997]198号文、国税函[1998]289号文及国税发[2010]54号文都规定了企业以“资本(股本)溢价”向个人股东转增资本金,个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部分不视为个人所得,无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但除了“资本(股本)溢价”外的“其他资本公积”分配个人所得的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对比表1不是简单的认为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而是需要区分资本公积是属于“资本(股本)溢价”还是“其他资本公积”,然后才进一步确定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是,在表1中的税政发布后表2的各项税政并未废止且继续有效,同时表1中财税[2015]116号文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规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而不是对相关征税范围的重新规定。为此,具体判断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需要结合所有相关的税政来分析,即存在纳税义务的部分并不包括来源于“资本(股本)溢价”部分转增资本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