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区分资本公积来源的转增资本税政汇总表》
区分不同来源下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税政归纳见表2。表2中的国税发[1997]198号文、国税函[1998]289号文及国税发[2010]54号文都规定了企业以“资本(股本)溢价”向个人股东转增资本金,个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部分不视为个人所得,无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但除了“资本(股本)溢价”外的“其他资本公积”分配个人所得的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对比表1不是简单的认为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而是需要区分资本公积是属于“资本(股本)溢价”还是“其他资本公积”,然后才进一步确定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是,在表1中的税政发布后表2的各项税政并未废止且继续有效,同时表1中财税[2015]116号文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规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而不是对相关征税范围的重新规定。为此,具体判断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需要结合所有相关的税政来分析,即存在纳税义务的部分并不包括来源于“资本(股本)溢价”部分转增资本的情形。
图表编号 | XD00147804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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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3.05 |
作者 | 徐烨、毕芳 |
绘制单位 | 中信银行郑州分行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