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0 表决回避制度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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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治理作用:研究回顾与中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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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0可以看出,在股东大会表决的所有议案中,采用表决回避制度的为18.61%;在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所有议案中,采用表决回避制度的比例为27.66%,高于年度股东大会的8.73%。这同样表明,临时股东大会更多地表决了关乎大股东利益的重要事项。此外,就所有议案的平均否决率而言,采用了表决回避制度的,大约有2.34%被否决,显著高于未采用表决回避制度的0.49%;就所有议案的赞成票的平均比例而言,采用了表决回避制度的,赞成票比例为95.71%,显著低于未采用表决回避制度的99.02%。这些数据说明,实施表决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监管政策的初衷,即在与大股东有利益关联的公司重大决策上,加强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发言权,以及对大股东的监督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