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使用工具变量后的农地整治行为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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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契约特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整治积极性的影响——基于5省15县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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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括号内数字为标准误。

本文先采用Probit模型对全部样本的农地总体整治行为、土地类整治和设施类整治行为进行了回归。但无论是否划分整治类型,经营规模对农地整治行为的影响并不显著(1)。考虑到经营规模面积与农地整治之间可能存在内生性,本文采用同一乡镇内其他户人均土地面积作为样本户农地经营面积的工具变量对上述模型进行了再次估计(IV-Probit)。结果显示,Wald内生性检验对应的P值均小于0.05,表明前后两个模型在5%的显著水平上存在系统性的差别,并且IV在农地整治行为模型中具有1%的显著性水平,说明工具变量的选择是可以接受(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