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农地整治程度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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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契约特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整治积极性的影响——基于5省15县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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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括号内数字为标准误;大多数控制变量显著性与方向的变化与农地整治行为大致一致,出于篇幅考虑,表格中不再展示。

为了进一步分析农地规模与契约特征对农地整治程度的影响,本文采用农地整治投入费用作为整治程度的衡量指标,并使用Tobit模型进行估计,估计结果见表6。其中模型左侧三列分别为农地总整治费用、土地类整治和设施类整治费用的回归结果,右侧三列是解决内生性后相应的估计结果。比较而言,纠正了内生性问题之后的结果与未纠正之前的结果差异不大,仅有总体整治费用模型中纠正内生性之后的农地经营面积二次项变得显著了,但系数也十分微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