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两组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肌酸激酶、乳酸脱氢酶、α-羟丁酸脱氢酶、肌酸激酶同工酶水平比较(±s,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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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清心肌酶谱检验在精神分裂症临床诊断中的价值研究》
注:与对照组比较,aP<0.05
对照组的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为(20.68±8.74)U/L,肌酸激酶为(87.41±30.96)U/L,乳酸脱氢酶为(140.29±27.64)U/L,α-羟丁酸脱氢酶为(113.25±14.71)U/L,肌酸激酶同工酶为(14.06±6.17)U/L;观察组的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为(42.97±19.48)U/L,肌酸激酶为(432.28±97.15)U/L,乳酸脱氢酶为(163.87±26.37)U/L,α-羟丁酸脱氢酶为(120.06±15.48)U/L,肌酸激酶同工酶为(29.41±7.34)U/L。观察组的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肌酸激酶、乳酸脱氢酶、α-羟丁酸脱氢酶、肌酸激酶同工酶水平均高于对照组,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43182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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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2.10 |
作者 | 陶丽娜 |
绘制单位 | 大连市金州区第四人民医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