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现行有效和未实施的水产行业标准(SC)发布时间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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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产品标准及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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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6日发布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虽然在新《标准化法》中,仅规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未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复审周期进行明确规定,但是从保证标准的先进性、合理性以及适用性的角度来说,定期、严格地开展标准复审是十分必要的。2016年,国家开始推进标准体系结构性改革,对强制性标准进行了整合精简,对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了清理复审,这一系列标准复审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以TC 156归口的现行有效和未实施的国家标准为例,截至2019年4月由TC 156归口的现行有效和未实施的190项国家标准发布时间的分布情况如图1所示。从图1中可以看出,目前TC 156归口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最早发布时间是1999年,97.89%的标准集中在2000年以后发布,这些国家标准之间协调性和统一性非常强。虽然标准复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情况,我国水产品标准体系的协调性仍存在问题;仍有与水产品相关的45项强制性SC标准和近百项强制性NY标准现行有效,根据2018年1月1日实施《标准化法》的规定,这些强制性行业标准需要进一步整合;除国家标准外,水产品其他标准的管理部门和归口单位尚未明确规定标准复审周期,也很少发布标准复审结果,有些标准的复审周期长达5年以上,部分标准甚至在发布实施后从未被复审。以水产行业标准(SC)为例,截至2019年4月,现行有效和未实施的标准包括45项强制性标准和723项推荐性标准,768项标准的发布时间见表2,其中有71.84%的标准已发布实施满5年,但至今未见相关标准复审结果发布。特别是与欧盟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定期开展标准和法规复审、及时和公开发布复审结果相比,我国水产品标准很少发布开展复审的公告、复审结果基本不对外发布。因此,我国水产品标准的复审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标准复审机制、加强复审工作力度、强化复审周期把控并及时对外发布复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