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部分国家和经济体油气勘探开发监管体系特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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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中国油气勘探开发监管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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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能源管理模式的不同造就了油气勘探开发监管体系各异(表3)。第一种模式是以美国、加拿大等为代表的“北美模式”,实行的是政监分离。其油气行业的政策法令由政府部门(一般是能源部)制定,监管部门(一般是能源监督委员会)负责制定能源监管政策、协调和仲裁,土地管理局及公共事业管理委员会等负责勘探开发领域土地、环保、生态等监管事项的具体执行。第二种模式是以墨西哥、巴西、俄罗斯以及日韩为代表的“政监合一”甚至政企不分的管理模式,通过立法手段和能源市场化价格调整产业结构。新兴市场的墨西哥、巴西以及俄罗斯倾向于对油气资源实行高度控制,建立低级别集中管理,制订紧急与长期的能源政策与战略。而依赖进口的油气消费国如日本、韩国,由于能源生产的有限性以及经济发展的刚性需要,只能采取强力有效的制度设计、战略措施和系统化组织,建立起合理的能源体系,从而抵御外部环境的威胁[8]。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各国大都采取集中管理模式,如加拿大和日本均采取能源综合管理制度,集中设置能源主管部门,综合制定能源管理战略,以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减少政策冲突和降低执行过程中的协调难度[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