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表2报告了单变量检验结果。与《意见》颁布前相比,《意见》颁布后重污染企业的环境绩效平均增加了0.228,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可见《意见》颁布后重污染企业的环境绩效明显提高。与《意见》颁布前相比,《意见》颁布后非重污染企业环境绩效平均增加了0.073,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可见《意见》颁布后非重污染企业环境绩效未显著提高。以上结论初步验证了研究假设H1。
图表编号 | XD00138187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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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1.01 |
作者 | 于连超、张卫国、毕茜、董晋亭 |
绘制单位 |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