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不予采信电子数据原因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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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认定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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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关于公证的问题,有的判决书表示“微信记录并未经过公证程序,不符合电子证据的生效要件”,将公证作为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采信的前置要件;有的判决书表示“公证书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将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作为补强证据予以采信;而有的判决书认为“电子数据的公证书只能证明电子数据进行公证时的固定时间节点以后的一致性,无法反映出其与案发时的电子数据是否具有一致性”,这又表明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并非一定会被法官所采信。以上说理部分存在诸多明显矛盾,这些乱象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民事立法上对于电子数据缺乏一个严密统一的的认定标准,导致法官在认定此类证据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