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滥用物质分析方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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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野下的我国法医毒物鉴定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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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准则》给出了法医毒物学定性确认的一般要求,而对于不同鉴定事项、不同鉴定对象则根据其适用方法和鉴别特点又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定性确认规则,如OSAC下属的滥用物质分析科学工作组(Scientific working group for the analysis of seized drugs,SWGDRUG)根据分析技术对滥用物质(含毒品)的鉴别能力,将其分成三类(表4),要求使用多种不相关的技术进行定性确认。SWGDRUG给出实验室定性确认的最低原则要求:(1)使用A类技术时,至少再增加其它一种技术(A、B、C类均可)。(2)不使用A类技术时,至少需要使用三种不同的经过验证的技术,其中两种技术应为非B类技术。(3)若观察到足够的植物学特征,可仅根据形态学特征(B类)鉴定大麻或其它植物材料,但该检验仅能由具有植物学鉴定能力的专家完成。植物中的化学成分(麦司卡林、阿片类、赛洛新等)确认应当遵循前述两个鉴定原则。(4)所有方法和植物学鉴定应有可追溯的数据,包括光谱图、色谱图、数码图像、照片、影印本、形态学特征记录等。(5)阳性检验结果必须与相同条件下分析的参考物质相比较,阴性检验结果为排除某一种或某一类药物提供有价值的信息。(6)须采取质量保障措施来保证外观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如采用两种独立的抽样方式;用条形码或肉眼核查样品的鉴定过程;优良的实验室管理规范(阳性或阴性控制)。(7)使用连字符技术(如气相色谱-质谱,液相色谱-二极管阵列紫外光谱)视作为独立的技术,分别提供结果。(8)选取的分析方案须能对药物进行可靠认定,其局限性应反映在结果报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