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九五”至“十二五”期间辽河流域治理投入情况》
目前,我国还没有将水资源纳入生态类税收的征税范围。政府的其他税收很难改用于流域治理的生态修复,一方面地方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压力本身很大,另一方面流域治理涉及到时间长、费用高等情况。同时,由于流域生态治理缺乏相应的税收权威参与,限制了税收对污染水资源环境、破坏水生态行为的调控力度,难以对相关行为者产生强有力的约束力以及发挥对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作用。
图表编号 | XD00136029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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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2.20 |
作者 | 王秋菲、栾丹、张洛迪 |
绘制单位 | 沈阳建筑大学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